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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海外中国文物返还阻碍多,将建被盗文物数据库

来源:景德镇市传统粉彩瓷研究院 时间:2014-10-25 编辑:张博 点击:1718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这不仅是中国人民的宝贵财富,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然而,因为复杂的历史与现实原因,我国饱受战争劫掠和文物盗窃、盗掘、走私之害,成为世界上文物流失严重的国家之一。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至今,国际化、有组织化、高技术化的文物犯罪,又使中国文物再次陷入流失困境。探讨促进文物返还的法律措施,研究具有可操作性的手段与技术来解决文物返还问题,成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

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多年来,我国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刑法》、《文物保护法》为核心,《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为配套的法律框架,并且注重加强文物管理工作,建立了与防止文物流失有关的文物市场监管、考古管理、文物拍卖经营准入、文物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2009年,中国国家文物局增设督察司,全国有2/3的省份成立了文物安全与执法机构。国家各部门也多次联动开展打击盗窃、盗掘、走私文物活动。公安部与国家文物局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取得重大成就。2011年3月10日,蔚县南安寺塔(辽代)地宫被盗案告破,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追回被盗文物109件。2010年10月陕西秦东陵一号陵园一号墓案件被侦破,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缴获涉案文物5件(组),其中国家一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4件(组)。

除此之外,中国政府还积极推动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开展国际合作,打击文物非法贩运。我国加入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一系列旨在防止文物流失的国际公约,并先后与美国、瑞士、意大利、澳大利亚、印度、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土耳其、秘鲁、埃塞俄比亚、埃及、墨西哥、哥伦比亚、蒙古等18个国家签订了打击文物走私和非法贩运的双边协定。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文物的非法流失,并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认可与鼓励。

虽然采取了种种措施,中国文物非法流失仍然面临着严峻形势。据中国公安部统计,2009年至2012年立案的各类文物犯罪案件总数达到4679起。考古工作者经常要在被盗的遗址上工作,每年的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都有因盗掘被发现的重要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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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专家介绍,流失海外文物返还和回归面临的阻碍主要在于,相关国际公约的实际效力仍然有限。“虽然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等活动,但目前与中国签订‘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双边协定的国家,多是文物流失国。”此外,善意取得和持有制度也是流失文物返还工作的一个阻碍因素。对于被盗文物,不同传统不同立场的国家,其理解也是各不相同。如果没有专业机构或数据库证明文物占有者的文物来源非法,则该文物很容易被认为是善意取得而不须被归还。

二战期间日本从中国掠夺文物返还问题就是我国海外流失文物返还工作受到阻碍的一个典型例子。纳粹掠夺的艺术品,相关国家均采取行动推进返还,但二战期间被日本掠夺文物的返还问题却少有人关注。日掠文物返还的法律障碍,既有国际公约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战后和约的复杂性,中日双边条约的缺陷,还有日本既有判例对国家战争责任的否定。

中国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文物返还道德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上世纪90年代开始酝酿出台关于返还二战期间被转移文化财产的原则宣言,然而由于日本等国的反对,该宣言草案未获通过。尽管未能最终出台,但许多国家都积极参与起草和讨论,对各国之间解决二战被掠文物返还的遗留问题达成共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对日本政府亦形成一定压力。

建立被盗文物数据库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推进非法流失文物返还工作的着力点将包括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推动国际条约的改革与完善;做好基础研究工作与制度建设,为下一步更加全面、有效地推动文物追索工作夯实基础;做好文物保护与打击文物犯罪的宣传工作,提升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为文物保护与流失文物追索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与社会基础。

如果依据充分,诉讼是一种有效的追索方式。埃及、秘鲁、希腊等国都有过成功的诉讼追索案例。2007年以来,美国已先后向27个国家归还了7150件非法入境的文物。而很多时候,文物返还诉讼受制于证据和依据,一件流失文物由于很难有确凿的非法流失的证据,往往会导致诉讼的失败。

建立被盗文物数据库,是贯彻落实相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的必然要求。该举措可避免被盗文物被“善意”取得,解决善意取得制度所带来的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被盗文物数据库建成以后,还可以成为文物、公安和海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合作、获取信息的平台,有助于打击文物犯罪;方便相关人士查询、确认文物来源是否合法,规范文物市场运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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