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国克洛伊顿镇决定将六十年代地方企业家蒙德·里斯克所捐赠的一批中国艺术品收藏的24件瓷器委交国际拍卖公司出售,其原因是基于这些中国瓷器的高昂的保安与保险费。事情一出,众人哗然。很多人问,博物馆到底有没有权利处置这样的“无用”藏品呢?
在国内,博物馆运营管理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领域。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破坏博物馆作为非盈利公众机构的公益形象。也正是基于此,目前国内的大部分博物馆都没有触及到拍卖自己馆藏品这一点。即便一些文物,由于级别较低、品种重复、研究价值不大等因素已经不能展出,而博物馆采取的措施也只是收归库房。这样,由于保管条件有限,这些文物往往难逃受损严重甚至彻底失去价值的厄运。
那在这里就不得不提“博物馆藏品的处置、注销、归还”问题了。对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由于文物价值的变化和博物馆的定位的变化,有的藏品已经不适合收藏,博物馆可以经过法定的流程将这类藏品出售;另一种声音便是博物馆的藏品是属于公众的,有的甚至来自于收藏家的捐赠,博物馆没有权利通过出售的方式处置藏品。而关于这方面,我国法律没有非常确切的规定,这也造成了这两个观点的长时间的对立。
据了解,在博物馆系统较为完善的欧美国家和地区,馆藏文物的有偿转让和委托拍卖行获取经济利益,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模式。这样的一套模式,不仅可以调剂馆内的藏品结构、数量、和种类,淘汰一些价值较小的藏品,而且还可以利用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来提升馆内藏品的级别,丰富馆藏内容。
由于国情的不同,我们不可能硬性的将国外的这一套模式搬到国内的博物馆界,现在已经有少部分的博物馆进行着尝试:在允许博物馆淘汰藏品的之前,要先确定那些属于“国宝级”文物的藏品不被出售。还要对这些馆藏品们进行认真的记录和评估,建立独立、客观、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形成博物馆恶性的拍卖事件等。对于些方法,如果发展成熟,运作的好,将会大大的提高博物馆的资质,对博物馆自身的资产优化也会带来有效的正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