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随着现当代陶瓷的收藏热度不断攀升,各种拍卖会层出不穷,诸多买家也会去观摩一把,遇到自己喜欢的便下血本拍到手。可是,往往会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于拍卖法知识的匮乏,损害藏家的利益。
为了摆脱这张现状,不让不法之徒趁虚而入。现在,中国名瓷网就带您来一起学习几则常用的或者是人们容易提出疑问的拍卖法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禁卖品不得拍卖
我国《拍卖法》对拍卖标的有一些限定。《拍卖法》第6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二、拍卖品有瑕疵怎么办
假如,在拍卖会上,有人买到一件作品,若发现收藏该作品的前主人也曾经在作品上加盖过一个自己的印章,且拍卖行没有告知。这属于拍卖标的存在瑕疵的情况。《拍卖法》第18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同时,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至于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三、“自拍自买”行不通
有藏友反应,前不久参加了一次收藏品拍卖会,因为出资不高而没有竞拍成功。后来打听到,最后买走那件所看中的收藏品的人,本身就与拍卖行的人熟得很,说不定是拍卖行的工作人员托别人替自己买走了。藏友便询问,拍卖行能不能这样“自拍自买”?
中国名瓷网可以肯定的告诉这位藏友,“自拍自买”是行不通的。因为《拍卖法》第2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同时,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30条还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四、拍卖取消也须付费吗?
中国名瓷网获悉,前不久有人准备委托一家拍卖行帮自己拍卖一件陶瓷,但拍卖会还没举行,藏家就反悔了想撤回,但拍卖行还要向其收费。
根据《拍卖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拍卖“底价”要说清
有藏友曾参加过一次拍卖会,举牌报出最高价后,再没有人举牌,但拍卖师没有敲锤。事后拍卖师解释说,是因为买家报出的最高价还没有达到“底价”。
根据《拍卖法》第50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说明。”也就是说,未说明的,即意味着没有保留价。同时,“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