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将真迹当成赝品卖容易吃不了兜着走,将赝品当成真迹出售摊上的事更是数不胜数。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拍卖行不被认为需要承担鉴定之责。就我国而言,没有法律将“鉴定真伪”明确规定为拍卖行的义务。拍卖法第43条规定: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与此同时,拍卖行有声明“不保真”的权利。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鉴定有很多主观判断的成分在里面,难免存在差错。我们只是一个交易的平台,为鉴定的失误而‘买单’超出了我们的能力范围。况且,鉴定中出现不同意见很正常,针对某些艺术品的鉴定,成百上千年都没有定论。”一位拍卖师指出,那么,拍卖行究竟该不该承担鉴定之责呢?有人认为,鉴定真伪应该是拍卖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否则将涉嫌商业欺诈。或许让拍卖行承担鉴定之责确属苛求,但拍卖行应该有义务向竞买人尽可能真实、全面地披露拍品现状。